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南通市海门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l.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l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组织机构
3.2 办公室主要职责
3.3 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组
4 监测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全区、区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5.3 分级响应
5.4 先期处置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后期评估
6.3 抚恤、补助与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7.2 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7.3 培训与演练
7.4 资金保障
8 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南通市海门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民族宗教领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l.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或信教群众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纠纷而引发的矛盾;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等,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等。
(2)因新闻报道和书刊、音像作品违反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事件和因不尊重宗教政策,不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信教公民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利益等矛盾而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等;因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因土地开发、城市拆迁,落实宗教房产、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信教公民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聚会,特别是在敏感时期组织的非法聚会;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公民参与的对抗政府的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效处置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加强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属地管理以区镇人民政府为主,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2)信息共享、快速反应、慎重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容易激化、容易沉淀等特殊性,在处置过程中,要坚持“两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工作原则,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孤立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坚决打击“三股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破坏活动,严密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颠覆活动。
(3)积极防范、依法处理、消除后患。要加强调研,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公开事实真相,稳控事态发展,对极少数蓄意借机闹事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要坚决依法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加以改进。
2 事件分级
根据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l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人员伤亡,事态迅速扩大,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其他情况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2.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矛盾纠纷、械斗等情况,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至50人之间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2.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因种种原因,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至20人之间的民族宗教上访、请愿、聚集事件。
2.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影响较小的,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的民族宗教上访等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组织机构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全区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的建议,区政府成立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和部署。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等部门组成。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委统战部(民宗局)民宗科。办公室主任由区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513-82212286。
3.2 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各区镇处置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指导各区镇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本地区民族、宗教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因民族、宗教问题滋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民族、宗教问题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力量做好舆论引导和教育疏导工作,把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组织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信息发布、综合协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职责,并向区政府报告。
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中舆情监管和新闻应对及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的协调工作。
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维持工作,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中卫生防疫和组织救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中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业务工作。
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中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中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相关的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教育疏导和协调工作。
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参与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矛盾调处工作,做好事发现场参与或围观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4 现场指挥组
发生突发民族宗教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是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组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1)现场指挥组的主要职责: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评估报告。
(2)下设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组成。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组织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调查,了解、掌握、报告区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公安局负责对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组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城市管理局等组成,负责对相关人员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公安局、城管局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应急指挥组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事发区域进行封锁。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地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的教育疏导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医疗救治。
应急资金组: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公安干警做好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组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镇、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等组成。负责现场指挥组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基层工作组: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等组成。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牵头,督促指导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区镇政府组织村(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舆情应对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等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区政府授权,向社会公布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4 监测预警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开展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公安局、相关单位要加强合作,保持信息畅通,对民族宗教领域的舆情、周边动态、倾向性的苗头实时监测,及时预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民族宗教领域可能引发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信息的第一人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及时核实分析信息,并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接到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组织好相应的行政力量,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遵循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根据上级要求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影响范围较小、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2 全区、区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2)信息发布: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3)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积极做好属地群众教育引导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非法参与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 分级响应
(1)较大和一般事件发生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日常工作程序处理,如有必要协商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
(2)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发生时,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半小时内报告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赴事发地,会同所在区镇党委、政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当地党委、政府协调矛盾,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态扩大,并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动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配合协调处理。
5.4 先期处置
(1)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在报告同时,应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2)若事态无法控制,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同时开展现场救援和现场保护。
(3)涉及到人员伤病时,应立即联系急救部门。
5.5 应急结束
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相关人员人心稳定。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尽快平息事件,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区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参与人员的疏散撤离返回原居住地工作。
6.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行政部门。
6.3 抚恤、补助与补偿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和信息保障
预案启动后,全体成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建立覆盖全区民族宗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突发民族宗教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等工作。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7.2 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按上级要求统一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要加快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组织建设,强化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信息网络。
7.3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民族宗教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应急专业知识、应急技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等。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应急演练。
7.4 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体系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应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及时安排和拨付。
8 奖惩
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我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然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械斗、冲突、拥挤、踩踏、食物中毒、重大消防事故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应急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