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家庭农场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南通市海门区家庭农场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升保障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促进家庭农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级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任务,结合我区家庭农场发展现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家庭农场综合保险是指家庭农场在本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保险种类和标的范围,按照本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参保,从而降低家庭农场经营风险,提升家庭农场持续发展和实现增收能力。
第三条 家庭农场综合保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坚持家庭农场主体自愿参保,政府积极引导,补助保费;保险机构商业化运作,做到应赔尽赔,尽量向经营主体倾斜。
2.改革创新、稳慎实施。以满足家庭农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需求为出发点,创新整合保险险种,先行先试,稳步推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的长效机制。
3.择优综合、提升保障。综合保险以收入保险为基础,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为补充,确保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各环节风险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 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区级(含)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五条 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以下三类:
1.收益保险。收益补偿责任保险标的为家庭农场种养两业直接损失造成的收益损失。
2.财产保险。包括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用房等以及(温室连体)钢架大棚等设施设备。
3.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和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标的为家庭成员和长期(不)固定雇员。公众责任保险标的是在家庭农场采摘、休闲、观光、娱乐的第三者人员。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保险标的是因消费者食用家庭农场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家庭农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仲裁、诉讼等法律费用。
第六条 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的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由承保机构与家庭农场主体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确定,其中收益保险的投保需以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前提,赔偿应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相对一致和同步实施。
第九条 家庭农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参保,其中收益保险为必须参保项(不在投保类别中的险种除外),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为选择参保项。具体费率见附表。
第十条 每家家庭农场保费上限为2万元。保险费由区财政与家庭农场共同承担,财政最高补助金额上限为每家1.6万元,其中收益保险区财政补助比例为80%,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区财政补助比例为70%,其中连体钢架大棚和温室钢架大棚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不计入本方案的保费上限内。家庭农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标准保费基础上增加保费,提高保额,但增加部分保费由家庭农场自担。承保公司将承保结果汇总形成申请材料,提交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向财政提交保费补贴申请,财政根据投保情况安排保费补贴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在承保工作完成后的1个月内划拨至保险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 在试点阶段,年度实施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的数量上限为100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南通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意向参保的,在优先满足家庭农场,且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按照申报时间先后,可享受本实施方案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承保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为三年。
附件: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费率表
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费率表
保险责任 |
保险标的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参考)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收益补偿责任 |
水稻、小麦 |
保障被保险人稻、麦因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等,造成的收益减少。 |
具体以保监部门确定的保险条款为准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面积 |
|
养殖业(猪、羊、鸡等) |
保障被保险人清单列明养殖猪、羊等因自然灾害、疾病、疫病、火灾等,造成的收益减少。 |
具体以保监部门确定的保险条款为准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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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责任 |
固定生产经营用房 |
保障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基地内固定生产经营用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根据投保财产清单约定重置价值后确定保险保额。 |
3‰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大棚棚体损失责任 |
保障投保人所有的基地内连体钢架大棚、温室钢架大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棚体损失。 |
根据投保大棚设施约定重置价值后确定保险金额。 |
3%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
责任保险 |
农业雇主责任 |
保障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或农户自身(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应从事相关工作遭受意外等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40万元,每人事故医疗责任限额6万元,每人误工费用限额1万元。 |
种植业12元/亩,(高效24元/亩);养殖业300元/人 |
种植业:种植面积*保险费率。养殖业:雇工人数*保费费率 |
公众责任 |
保障来场休闲、观光、采摘等第三者人员因被保险人管理责任,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
累计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0万元. |
3‰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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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 |
保障消费者食用被保险人对外销售的农产品食用安全和法律费用。 |
累计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10万元。 |
3‰ |
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