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5日,张某与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2024年8月30日,张某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并于2024年9月10日将怀孕信息告知公司。2024年10月11日,机械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停缴了张某的社会保险。2024年12月1日,张某生育一女。
2025年1月,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主张事项如下: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
在案件处理中,机械公司未能提供张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材料,同时也未能提供已履行告知工会等民主程序的相关证据。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机械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机械公司未能提供已履行告知工会程序的证据,程序上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未提起上诉。
2.社会保险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机械公司停缴张某的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张某提出申请后,机械公司为张某补缴了2024年至2025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本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处理员工关系时,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