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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水上执法“轻微免罚”案例(一)
来源:海门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5-08 字体:[ ]

开篇语

“轻微不罚”显温情,柔性执法暖人心。当“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刚柔并济间,展现的是法治的尊严,传递的是人文的关怀。我们以法律为尺丈量公平正义,以温情为墨书写民生答卷。近日,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水上执法工作中,积极深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将“柔性执法”理念落到实处,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坚持依法执法的基础上,探索“免罚轻罚”清单的运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严格按照“免罚轻罚”流程进行办理,彰显综合执法的人文关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11点02分,在南通市海门区通吕河水域,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七中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XXX”船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船舶2025年4月19日离开芜湖,于2025年4月22日到达南通市海门区通吕河水域,该船舶未如实记载船舶航行日志。

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对上述事实确认无误,经现场执法人员教育后,立即纠正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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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处置结果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被查获,未如实记载航行日志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符合《南通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二十九条的适用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