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区农业农村局对“不罚”事项清单进行了收集与系统梳理。
新的“不罚”事项清单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不予处罚具体适用条件与范围,为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社会公众依法行事提供清晰的行政执法指引,确保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执法机关互动过程中“明规则、知边界”。
修订后的《不予处罚清单》由原先的21个事项增加至29个事项,具体为:
1.针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蔬菜种子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蔬菜种子包装必须标注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编号”,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针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针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针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针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针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针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8.针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针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
10.针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
11.针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针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针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4.针对虽有苗种水产许可证,但苗种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苗种尚未出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针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6.针对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7.针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3.未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追溯产生阻碍的;4.及时改正。
18.针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已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分类存放并有处置记录;3.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4.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公众健康损害等;5.及时改正。
19.针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开展诊疗且未出现动物诊疗事故;或者未开展诊疗活动;3.及时改正。
20.针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无其他违法诊疗活动;3.当场改正。
21.针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未公示的从业人员无违法诊疗活动;3.及时改正。
22.针对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未发生动物诊疗事故,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3.及时改正。
23.针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未发生维修质量问题,且不影响调查溯源;3.及时改正。
24.针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逾期报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3.及时改正。
25.针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未影响跨区作业正常开展,跨区作业相关方未受到损失,未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3.及时改正。
26.针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委托方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协议,且受委托生产的种子符合质量要求;3.及时改正。
27.针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分支机构经营时间不足2个月且无违法行为。3.及时改正。
28.针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未造成环境污染或动物疫情传播;3.及时改正。
29.针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情形,不予处罚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恢复原状。(行政服务和法规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