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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内设机构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01 09: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值班等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政策研究,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文稿;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协调管理各类会议活动;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检查、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离退休干部、扶贫帮困、结对帮扶、关心下一代等工作;负责区“金财工程”相关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局域网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财税规范性文件;承担重大财政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预算科。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拟订预算考核有关办法,组织预算分析预测;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在权限范围内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分析评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工作;贯彻落实税收减免、退税等工作;拟订财政收入政策和区级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区级预算调整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汇总年度全区预算;组织开展区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负责税务经费的管理;牵头组织预决算公开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区本级预算指标的管理;承担区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区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

(三)国库科。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实施区级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监控;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实施总预算会计管理,负责区级财政资金的核算、管理和调度;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核对各部门非税收入,办理非税入库;负责非税系统、财政一体化系统日常运维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负责财政票据的申请、领用、监管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相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四)综合科(政府采购管理科)。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本级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土地出让、转让等组织与管理,负责涉及土地出让收入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罚没收入收缴及其票据管理工作;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区规费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建设规费征收程序和办法,做好相关资金的结退工作;负责全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办理与区镇土地出让金结算业务;负责与区行政审批局的协调对接;参与区行政审批局组织的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做好相关财政补贴发放工作;负责拟订本地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研究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上级规定,调整本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实施监督管理;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及信息统计分析。

(五)经济建设科。承担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和监督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土地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出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六)工贸发展科。承担发改、科技、科协、供销、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拟订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发展等方面规划和政策;拟订财政支持产业、促进内外贸发展、保障市场监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监督管理粮食等专项政策性补贴和储备资金的使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企业改革政策,参与拟订全区企业改革发展政策;实施普惠金融政策;参与拟订地方金融发展、监管、改革等相关政策;承担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承担全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管理工作;拟订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计划和方案;承担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全区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承担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外经贸发展资金、生态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和污水处理费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七)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农业、水利、气象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承担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统筹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参与编制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管理;指导全区区镇财政建设工作;调查研究区镇财政运行状况,负责区镇财政报表的辅导、汇编和上报;做好区镇财政干部培训及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区镇财政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负责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一折通”发放工作;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补贴等涉农补贴的发放和管理;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补助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区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督,强化区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做好东灶港老渔民和农村五保户的生活费发放;指导和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和公益事业建设;推进农村公共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实施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和田园综合体试点;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工作。

(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科。承担行政、政法、群众团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九)社会保障科。承担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残联、红十字会、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会计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发展、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协助监管福利、体育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拟订事业性经费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委托投资运营工作。

(十)财政监督科(绩效管理科)。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牵头组织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牵头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区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资产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订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盘活、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汇编工作;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债务管理科。拟订全区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债务风险预警管理、区本级部门单位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做好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还本付息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承担全区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会计管理科。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等规章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全区会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等会计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负责会计学会、珠算协会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